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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第3页)

至于腹中胎儿,原也不算杀人。”

“不是……”

沈瑢气得不知道该说什么,“贱籍,贱籍——那什么,她们为什么堕胎啊?”

谢骊看他气得满脸通红,原本不打算说的话还是从嘴边溜了出来:“她们都是商人家里养的歌姬,用来招待客人的……”

这个故事说起来其实也没什么复杂的,某江南商人为巴结官员,在京城里开了个温柔乡。

这说白了其实就是个风月场所,只不过与明面上的青楼不同,算是“家妓”

大明律例,严禁官员逛窑子,但若是应“朋友之邀”

去家里坐坐,听听人家的“家人”

唱个曲儿甚至睡上一觉,律例可是管不着的。

朋友嘛,本有通财之义,家妓换马都是美谈呢,睡一睡又有啥呢?合情合理合法!

于是官员们散了心,商人巴结了上官,各取所需,都得好处,只有那些倒霉怀孕的家妓们需要处理。

怎么办呢?堕胎呗。

原本这故事也就到此为止了,但偏偏,来这家听曲的官员中,有人得了培育肉芝的法子,于是那些被堕下的胎儿,便有了“去处”

且,因为培育肉芝需要月份尽量大些的胎儿,原可以早些堕下的胎儿,便被留到至少六七个月,如此一来,母亲所承受的危险,自然便更大,那几具女尸,便是因月份大了才打胎,导致流血不止而身亡的。

沈瑢气得直想跳到房梁上去:“那这就是杀人啊!

就算,就算她们是贱籍好了,但,我记得家主杀了奴仆也是有罪的吧?”

明朝对于家仆的规定跟前朝还有些不同,奴仆多是雇佣制,并不能随便打杀。

不过这也导致很多人家把奴仆认成“义子义女”

,奴仆管主人是叫爹娘的……也算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吧。

但不管怎么说,哪怕到了这会儿政策执行起来都变了味了,但《大明律》和《大诰》上白纸黑字写着的法条,还是能用的吧?

“无过是赎铜罢了。”

谢骊对于律法可比沈瑢了解多了,“商人不缺银钱。

何况死的是奴婢贱籍,罚银都只要几贯钱。”

九牛一毛而已。

“那,那——”

沈瑢脑子拼命转动,“那个官员呢?他行妖术,这怎么说?”

这个大明的律法跟历史上的大明有所不同,就在于对妖术的管理上。

比如说就像周鱼村子里那个跳大神的,从律法上来说就是不允许的,以什么狐妖附身为名烧死人更是犯法,只不过这种事多发生在宗族之中,当真处理起来太麻烦,官员们不爱惹事,就睁一眼闭一眼罢了。

就周鱼那件事,严格说起来要被判刑的不只是“大神”

,还有当地的村长、王家的族长和周鱼的大伯子,都该以“淫祀行妖”

的罪名被抓起来!

只是谢骊也同样选择了不予追究。

因为他知道,即使把这些村民都送去当地衙门,最后县令也会放回来,最多口头训诫几句,没点屁用,还不如沈瑢当场揭穿“大神”

的效果好些。

但是对官员那就两说啦。

普通百姓只需训诫的罪名,扣到官员头上足可以罢官。

再说锦衣卫,锦衣卫不是很会那个——罗织罪名的嘛……就不能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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