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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想起我当年创业的时候一个给予我很大帮助的学长,他毕业之后就留在我们的母校教书,现在他已经是教授了。
当我联系到他和他说了我的情况之后,他表示让我的方案放心大胆地写,他帮我审核把关。
另外他给我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陈有芝和我提到的湖南农药集团旧厂区的土壤修复项目是一个定时炸弹,里面的猫腻虽然瞒过了普通人但是没能瞒过参加专家评审的他,但是由于南方环境当时动用了一些行政力量,把他们几个专家的质疑给压了下去了。
有了师兄帮我把关的承诺,我自然就放心大胆的写那个报告了,报告写完之后我交给师兄帮我审核,他给出来的评论是一份很接地气的报告,对于企业而言已经还很不错了。
于是乎,将师兄提出的几点修改意见完善之后,我再一次向陈有芝提交了这份报告。
在和陈有芝的汇报过程中,我看到她脸上露出了一丝微笑,在汇报完之后,她也给我安排了一点具体的工作,我想这一次应该是顺利过关了,不需要走到撕破脸进行劳动仲裁那一步。
尤其是第二天,周芳杰没有来找我,我想这一次应该是过关了。
但是第三天的时候,事情又起了变化,我被周芳杰叫到了她的办公室并且被告知我这一次提交的报告陈有芝仍然觉得不满意,所以仍然要和我提前结束试用期。
幸好这一次我做了两手准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铭记在心,于是我便问道:“既然公司决定如此,我也不好说什么了,只是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补偿怎么算呢?”
“这样啊,饶工你今天就可以回去了,工资给你多算三天吧。”
周芳杰这个倒是答应得很快。
“国家既然有相关的法律,那我们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来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随时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请问公司是打算以其中的哪一种情况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对方已经说到这份上了,那就是说我只能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我说完这话周芳杰一下子瘫在座椅里面,说不出话来。
看到对方没有说话,我继续补充道:“既然公司说只给我三天工资的补偿,那么想必公司认为我和公司的情况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吧。
要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来了才一个多星期,就是想违反也没有机会啊。
要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我来了之后每天都在忙自己的工作,也没机会啊。
要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你看我每天都在办公室忙乎,哪有机会呢?要说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我入职以后你都做了背调了,我哪有欺诈你们呢?胁迫更加无从说起了。
至于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要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我怎么还可能坐在这里和你说话呢?所以想必公司是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吧。”
“怎么能这么说呢?饶工当然不是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了,只是公司觉得我们彼此之间不合适而已。”
看样子周芳杰终于缓了过来了,开始辩解了。
“不合适?恐怕公司是想不给予补偿就辞退我吧。”
我忍着满腔的怒火说出了这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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